传统十论-秦晖

传统十论

秦晖

简介 秦暉认为,对传统中国乡村社会的认识与乡村改革的认识无法分离。因而自近代以来,在西方政治社会学“国家-社会”二元分析的理论基础上,出现了对古代中国社会“国家-宗族”或“皇权-绅权”的二元分析模式,强调宗族本位,强调乡村自治,强调伦理秩序。这种观点与受阶级分析影响的租佃模式形成对立,并在改革开放后重新进入内地后逐渐形成风趸。秦暉对此提出质疑,认为它不仅无力解释王朝崩溃循环的历史现象,同时也易于迷惑人们对传统与现代的区分认识,从而有可能帮助各种历史沉渣借助现代的名目重新泛起,甚至推衍极端。因此,秦暉需要对传统中国乡土社会重新进行解读,也就是他在《传统十论》中的核心问题,即古代中国国家控制的整体图景和臣民人格的形成。

作者

秦晖,生于1953年12月。1981年作为中国文革后首批硕士研究生毕业于兰州大学,1992年起曾任陕西师范大学教 授,现为清华大学历史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先后为:明清农民战争、明清经济、古代社会形态、封建社会形态、商品经济史、农业农民史、地域史(关中、云南等)、改革革命与现代化问题的中外历史比较、作为比较对象的古代希腊罗马社会经济、近代俄国与美国史、现代南非史等。

问题意识

秦暉认为,对传统中国乡村社会的认识与乡村改革的认识无法分离。因而自近代以来,在西方政治社会学“国家-社会”二元分析的理论基础上,出现了对古代中国社会“国家-宗族”或“皇权-绅权”的二元分析模式,强调宗族本位,强调乡村自治,强调伦理秩序。这种观点与受阶级分析影响的租佃模式形成对立,并在改革开放后重新进入内地后逐渐形成风趸。秦暉对此提出质疑,认为它不仅无力解释王朝崩溃循环的历史现象,同时也易于迷惑人们对传统与现代的区分认识,从而有可能帮助各种历史沉渣借助现代的名目重新泛起,甚至推衍极端。因此,秦暉需要对传统中国乡土社会重新进行解读,也就是他在《传统十论》中的核心问题,即古代中国国家控制的整体图景和臣民人格的形成。

整体图景

秦暉认为自秦以后的古代中国是编户齐民的社会,作为大共同体的国家,能够直接控制到个体层面,而宗族之类的小共同体在面对大共同体时,力量较为薄弱。所谓“两千年来皆秦政”,中央集权的大一统国家,在社会整合和动员上永远占有优势,而所谓宗族乡村自治,实在不宜过高估计。

为了论证这一观点,秦暉从简牍碑铭等所反映的基层材料入手,一方面考察了乡村基层的社会和组织制度。以秦汉里亭制为例,从走马楼吴简所揭示的长沙郡各县里丘的户籍材料看,当时各丘(自然村)可以说都是杂姓聚落,村中没有超过30%的大姓,而一姓人口也往往分布在多个村落,因此在这种情形下,自然谈不上宗族势力的出现。与此相应,里亭设置也是对上负责而非自治组织。里亭制存在多个系统:民政系统(里)、情治系统(亭)、文教系统(社)等等,彼此互不统属,外来户口也可以就任,很明显这是上级所设置用以方便监察动员的制度。另一方面,从土地赋税的收取来看,秦暉以中欧和俄国等地为参照,中国农民所要上交的租税,其权威依据是国家;然而欧洲农民所上交的租税,其权威依据有一部分是宗族,例如俄国农民交给村社的26%收成,这在中国是很难看到的。因此大一统国家锻炼了超凡的财政汲取能力。儒表法里,这样的传统执行了两千年。

大共同体在政治上的举措,就是科举制度的推行,儒吏合一,儒的吏化。法家的伪现代性,是建立在大共同体的需要基础之上,与相对强调小共同体的儒家相比,离现代公民社会更远。

在经济上的举措,是法家的“抑兼并”与儒家的“不抑兼并”的循环,一抓就死,一管就乱。

也正因为如此,宗族势力的兴起,往往是在大共同体控制较弱的环境下出现,如魏晋南北朝的世族,宋元以后的东南沿海一带。尤其是宋元以后历代王朝,莫不警惕这些小共同体对大一统局面的威胁。

臣民人格

儒表法里造成人格的分裂,道家的逍遥犬儒在中间提供了润滑剂。标准的“贫富差距”:儒家道德标准太高,而道家标准又太低,造成一管就假,一放就恶。

五四以来的问题

反宗族主义而不反国家主义

一、当时与形成现代社会的西方相比较,宗族在当时中国社会较明显。

二、当时西方兴盛的国家主义

三、救亡图存要求强国,因而不大可能反对国家至上。

四、法家的伪现代性

现实出路

小共同体与个人结盟以对抗大共同体,出现现代公民意识,接着再变小共同体为现代公民组织。

从大共同体本位到公民社会

现在说人文主义,实际上所谓的人文指的都是人的个性,我们说的人权实际上也是公民的个人权力,因为只有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能解释什么叫侵犯人权、维护人权。如果我们说人权指的是所有人的权力或者说是不可分割的整体、民族或国家的权力,那就很难讲什么叫做侵犯人权了。

现代化对我们来说应该是常识了,它有两个核心问题,一个是发达的市场经济,一个是民主政治,这两点背后共同的东西就是社会的个人本位化,也就是从一个共同体为本位的传统社会过渡到个人本位的、尊重公民个人权力和个性价值的社会。

我们现在说人文主义,实际上所谓的人文指的都是人的个性,我们说的人权实际上也是公民的个人权力,因为只有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能解释什么叫侵犯人权、维护人权。如果我们说人权指的是所有人的权力或者说是不可分割的整体、民族或国家的权力,那就很难讲什么叫做侵犯人权了。所以我们现在讲人权、讲人道主义,都是基于对个人权力的尊重、对个人个性自由发展的尊重而言的。这恐怕也是人类社会发展到现在的共识,既是跨文化也是跨主义的。比如马克思说过,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从事生产的个人就越表现为不自由,越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在马克思所说的社会,人并不是独立的个人,而是狭隘人群的附属物,是共同体的产物、财产,因而也是作为共同体之父的那个人的财产。仅只是在我们这市民社会中,个人才成为达到自己目的的手段。按他的说法,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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