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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前言
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和法学学科。经济法的形成和发展,不仅推动了传统法学学科体系的变革,改变了传统法律部门构成的形态,而且对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产生了空前巨大和深远的影响。
经济法是时代的产物。当历史揭开新的篇章,我们进入了21世纪,迎来了文明高度发达和科技、经济、政治、法律及其他社会各个领域更加迅猛发展变化的新格局,特别是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导致的全球化和现代化的新的进程,经济法的学科建设和发展也将面临新的问题、挑战和机遇。本书即是顺应新时期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和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迫切需要,旨在继往开来,从一个全新的角度和更为务实的理念对我国经济法所面临的若干重要课题深入展开研究和探讨,并力图提出自己的见解。
正是基于上述想法,我们撰写了这本兼具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的《经济法的理念与运作》。与其他一些同类著作相比,本书具有如下特色:
第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色。本书所选的专题皆为切中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前沿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同时在各个专题的撰写过程中所引用的法律法规力求全面准确,及时反映最新的立法变化,并力图清晰地描绘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历史传承脉络。
第二,以经济法的理念为纲,经济法的运作为目。经济法的发展离不开经济法理念的支持,只有明确了经济法的理念才能更好研究和解决经济法运作的具体问题。本书伊始就专设一章系统、概括地阐述了经济法的理念,而且在经济法运作的每个专题中都紧扣相关的经济法的具体理念予以阐述,努力将经济法的理念与运作相结合的写作思路贯穿全书始终。
第三,突出学术性,着力进行理论创新。本书既有对现行立法的解释,又有理论分析,以前瞻性的视角揭示社会前沿问题,使本书具有较强的学术性和理论价值。而且,本书也没有仅仅停留在旁征博引的层面,而是在分析、概括前人观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自己对相关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观点和解决办法,体现了较强的理论独创性。
本书是一部集体创作的著作。作者包括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成涛研究员、徐澜波研究员、李小年副研究员、硕士研究生卢晓亮和上海东方证券有限公司的单永先生。此外,在本书撰写过程中还得到了昝淑珍、罗亮等同志的大力帮助,特在此鸣谢。
当然,由于经济法的内容博大精深,我们的学术水平也毕竟有限,在撰写过程中难免存在错误、疏漏之处,对此,恳请读者能给予批评、指正。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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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经济法的新理念(1)
市场经济所客观要求的是能够提供充分按照市场供求关系配置生产和经营要素与资源,同时既能够顺应市场需求又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弱市场化的配置生产和经营要素与资源给市场所回应的盲目性、滞后性的市场环境。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要反映和尊重市场经济环境的内在要求。所以实施市场经济的国家,政府所应努力提供或造就的是,在同一环境中的法律关系主体,同一环境中的经营者,进入市场、进行竞争的机会应均等、条件应相同;同时,要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通过反对、排除市场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为社会成员提供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还要运用法治化的调控手段,促进和保障国民经济均衡发展,使社会总供给和社会总需求之间保持平衡。这样,就在客观上给予国家管理者以主动的、积极的“看得见的手”,对国民经济总体的供求关系进行调节和控制,使社会总供给和社会总需求之间保持平衡的基础。为了使这种基础得到合法的体现,将国家管理者实施干预市场经济的行为纳入法治的轨道,明确界定国家管理者实施干预市场经济的权力和责任,既肯定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干预之权,又设定相应的行权程序和职责的法律体系规范。经济法正是实现上述经济目标,直接保障市场公正、有效运行,有序、协调发展的法律规范。
经济法理念的含义、特征及功能
据目前考证,“经济法”一词,是1755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在其名著《自然法典》第二部分中,以“分配法或经济法”为题提出了“经济法”的概念。嗣后,1842年法国又一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在其名著《公有法典》中,几乎以同样的标题来使用。“经济法”一词,首先由空想社会主义者提出和使用,这绝非偶然。在法国空想家们为社会主义规划的“法制蓝本”里,主张废除私有制,消灭剥削,实行公有制;人人劳动,社会供养;各尽所能,促进社会公益增长。显然,这里的经济法与社会的公共性有着密切的联系。虽然,他们将经济法与分配法相提并论,但它已经蕴含着经济法的社会利益观。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私权得到了淋漓尽致的追捧,垄断代替了自由竞争,金融寡头统治着和支配着国民经济,经济自由秩序、经济民主被破坏了,经济环境已经不能确保经济稳定运行,亚当·斯密所宣扬的“看不见的手”,已经无法解决社会经济运行中产生的种种矛盾和困境,“守夜人”国家与非原本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已经不相适应了,时代精神和社会要求也从个体本位转向社会本位。此时,代表经济自由秩序、经济民主和社会公益的社会整体利益,则要求国家着眼于社会整体,参与和干预社会经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作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的经济法也就应运而生了。可以说,社会整体利益的要求是经济法产生的基本原因。
经济法,这个新兴的立法形式和法律现象,虽然人们对它的法的学理分类和法律部门的归属等尚有争议,但它曾对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的巨大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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