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撵
作者:子峭
1.-前言:“我”为什么要杀人?
加缪说,真正严肃的哲学问题只有一个,那就是自杀。这话经过一番还原,其基调还是柏拉图那句话:哲学就是预习死亡。我敢说,如果没有死亡这回事,就绝不会有哲学,就像没有生命就不会有生命科学一样。正是死亡催促人们追问意义,要不然,人如果可以永远活下去,思考意义就属于多此一举,甚至根本就不可能了:追问意义的前提是人的生命的有限性。
导致死亡的非正常方式除了自杀,还有更常见的方式:他杀,即杀人。如果自杀是个严肃的哲学问题,则杀人又何尝不是?反正只要与死亡相关,就注定与哲学脱不了干系。于是问题就来了:人到底有没有权力自杀?以及:人到底有没有权力杀人?对这两个问题,我的回答是:人没有权力自杀,但有权力杀人。
这回答可能会让一些人大跌眼镜。我这样说,不是故作奇论,而是基于如此这般的思考:生命是一件很神秘的事情,对于神秘之事,我们只能诉之于天,也就是说,生命的到来乃是天意,人对此无能为力。虽然傻瓜都晓得,一对男女只要愿意,可以通过性的结合而创造生命,可是准确说来,这“创造”与其说是创造,还不如说是行使天意:男人和女人不过是生命到来的一座桥梁——这桥梁本身乃是天意的体现,精子和卵子也不过是命运的使者罢了。——天是什么?天就是那个至高无上的无限,不可穷极者。而人作为有限的存在,如何能违背那个无限的旨意?天让我生我就生,天让我死我就死,天让我是男人我就是男人,天让我是女人我就是女人,天让我长成如此这般我就长成如此这般而不是如彼那般。只要你愿意,你也可以把天称为命运或天命。你什么时候生,这是天意,是你的命运,你什么时候死,这也是天意,是你的命运。只有傻里傻气的浅薄鬼才敢妄称可以主宰命运。可以被主宰的不叫命运,而叫奴隶。命运若降格为奴隶,那人们就没有任何必要发明命运这个词,可以用奥卡姆剃刀毫不留情剃掉。
当然,我说人没有权力自杀,不等于说人没有能力自杀。只要你想,你可以随时采取各种方式了结自己的生命:跳楼啊,投水啊,上吊啊,吃毒药啊,吃安眠药啊,把头撞墙啊,把刀架在脖子上啊,或者把手枪瞄准太阳穴啊,诸如此类。不管怎样,我以为这些方式都是违背天意,逆天而行。一句话,人没有权力自杀,因为生命不仅仅是你自己的,还是上天的。人如果自杀,那就是僭越上天之权,视神力为无物。
可为什么人又有权力杀人呢?
我说人没有权力自杀,这个权力直接与天相关,神圣不可冒犯。而我说人有权力杀人,这个权力不与上天相关,不是什么天赋人权。直说了,“人有权力杀人”中的“权力”,不是天赋的,也不是自封的,而是被杀者赋予杀人者的一项权力。从此意义说,这项权力是一种政治权力,基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来。这种关系,可以说是一种地狱般的关系(所谓他人即地狱),否则也不会导致杀人这种极端的政治关系。当然,这里所说的政治,不是在利益的意义上而是在尊严的意义上。尊严之为尊严,本身就是基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政治关系。简言之,杀人者的杀人权来自于被杀者,是被杀者赋予杀人者的一项特别权力——这“赋予”可以是无意识的,也可以是有意识的。我确信这是一个极其复杂微妙的过程,可以是心理过程,可以是思想过程,可以是情绪过程,可以三者都是,横竖三言两语说不清。正因此,我才起了通过一部小说来说明这一过程的念头,具体展现被杀者赋予杀人者以杀人权并行使杀人权的详细过程。
这个念头早在八年前(2002)我第一次读《罪与罚》时就产生了,那时候我上大三。这本书虽然以“罪与罚”命名,似乎“罪”与“罚”处于一种对等关系,实则陀思妥耶夫斯基重点描写的还是“罚”——杀人后的心理,而对“罪”——杀人前及杀人过程——的刻画较为简略,只占不到四分之一的篇幅。这令我颇感遗憾。当然,篇幅不说明问题,只要写得精彩,哪怕只占十分之一也好。可是,我读《罪与罚》却读不出拉斯科尔尼科夫杀人的必然性,不管是心理上的必然性,思想上的必然性,还是情绪上的必然性:总之,其间的因果关系没有充足的说服力。也就是说,陀思妥耶夫斯基对杀人前的心理铺垫还没达到说服读者(至少是我)的程度。当然,对杀人后的心理描画,那是相当精彩的,这另当别论。
有鉴于此,我想写一部具有充分说服力的杀人小说,要把杀人的细腻心理过程展现出来。可是,这对于我难道不是一件异想天开的事吗?毕竟上帝一清二楚:我没有杀过人,甚至连一只鸡都没杀过,有时候还因为踩死一只蚂蚁而忏悔半天,老天爷,一个如我这般的人,现在却要写“一部具有充分说服力的杀人小说”,这不是天方夜谭吗?
两年后(2004),仿佛冥冥中有一个力量为了让我获得素材,云南大学发生了马加爵杀人事件。在万千杀人事件中,这件事一枝独秀凸立在我印象中,对我触动极大。当时我即将毕业,还记得中山大学周围的大街小巷到处都是公安部发布的A级通缉令:悬赏20万元人民币全国通缉马加爵。看了那触目惊心的通缉令,还有媒体对马加爵杀人的大肆渲染,我一时又动起了写小说的念头;只可惜由于诸多原因,不得不暂且放下。来日方长,等以后吧,反正在死亡这个不速之客到来之前我要写这样一部小说。
今年重读《存在与时间》,时隔六年再读,感触又不一样。读到后面“良知”一节,心灵突受震动,一瞬间又想起了马加爵案件。马加爵杀人的心理一直找不到合理的解释(心理要是合理起来那才怪呢),让人觉得不可思议。这种不可思议,我以为仅仅通过心理学或社会学是找不到答案的,必须诉诸哲学。而要把这种心理过程详尽展现出来,哲学又难免捉襟见肘,必须求助于文学。几乎在一秒钟内,我就决定了尽快动笔写这部怀胎已久的小说。怀胎七八年,再不写肯定要难产。当时是3月11日,我决定构思二十来天,4月正式动笔。结果两天后,我肚子里的“孩子”就搞得我身心动荡,呼之欲出:我实在抑制不住内心的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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